【刑诉法七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该条文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及执行要求,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与司法程序的规范。
一、总结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 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殊原因不宜逮捕: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等;
2. 案件复杂但证据不足:尚未达到逮捕标准,但需要进一步调查;
3. 有悔罪表现并具备监管条件:如初犯、偶犯,且有固定住所和保证人。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必要时可延长。在此期间,被监视居住人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并需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此外,法律规定了对监视居住的监督机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滥用权力。
二、表格展示
项目 | 内容 |
法律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条款编号 | 第七十三条 |
主要内容 |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
适用情形 |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3. 案件复杂但证据不足 4. 有悔罪表现并具备监管条件 |
执行机关 | 公安机关 |
监视居住期限 | 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必要时可延长 |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 | 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居所,配合调查 |
法律目的 | 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侦查顺利进行 |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它既为公安机关提供了必要的执法依据,也对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有效保障。